English

深圳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

1998-07-23 来源:光明日报 易运文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易运文)在深圳各经营酒类的商店如向未成年人售酒,已属违法行为。这是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中最近作出的规定。

不久前,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、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《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(草案)的议案》,并以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予以公布施行。该决定对原条例增加了第32条: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。”据了解,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的限制未成年人饮酒的酒类管理条例。

该《决定》对《条例》增加的第42条还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32条规定的,由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,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据悉,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于日前公布并开始实施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